
		             鎮平縣教育體育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審批股)
。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辦查辦等工作;
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協調全縣教育類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
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負責組織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行政審批和大數據管理中心的協調工作。
(二)人事股
(人才工作辦公室)。
負責全縣教育系統
干部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
教育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
規劃并指導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及教師隊伍建設;
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
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
協調、指導全縣教育系統職稱評聘、崗位設置和工資福利工作
;
指導全縣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
(三)發展規劃與財務審計股
。
擬訂全縣
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
統籌協調教育綜合改革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縣中小
學校的設置、撤銷和變更;
統籌管理縣
級基本建設項目及教育基建投資;
負責全縣教育事業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
參與擬訂全縣
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收費和學生資助的政策;
統籌管理教育經費;
負責財務監管工作;
編制教育事業費預決算,
管理全縣教育系統
國有資產;
管理全縣
國內外教育貸款和贈援款;
指導學校后勤發展與改革;
指導全縣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
(四)基礎教育一股
。
承擔義務教育的宏觀管理工作;
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規劃,
提出保障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性措施;
規范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
推進義務教育教學和課程改革;
組織審定義務教育階段縣級及校本教材教科書
,
指導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
;
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義務教育工作
。
(五)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股(基礎教育二股)
。
統籌管理全縣
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工作;
指導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工作;
指導職業教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指導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程與教材、實習實訓基地、“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等工作;
指導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職業培訓工作;
指導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指導、招生和學籍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開展各類職業教育競賽活動;
指導城鄉社區教育、職工教育、老年教育、農民文化技術教育等繼續教育工作。
承擔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觀管理;
擬訂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措施和基本教學文件;
組織審定普通高中、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縣級課程教科書,
推進課程改革;
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
(
六)組織與思想政治工作股
。
負責全縣教育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
負責全縣教
育系統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
指導全縣
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及其隊伍建設;
負責全縣
學校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
指導全縣中小學思想政治課建設
,
及時反映和處理有關重大政治問題和突發事件;
負責全縣學校網絡文化建設與管理
。
指導全縣民族教育和教育系統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工作;
指導全縣教育系統落實黨的宗教政策。
(七)教師工作股
。
擬訂教師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措施及指導性教學文件;
指導中小學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
負責專項培養計劃的組織實施,
規劃和指導全縣
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建設;
負責中小學教師師德建設;
負責全縣
特崗教師相關工作;
配合全縣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
。
(八)體育衛生藝術教育股(營養改善計劃辦公室)
。
統籌全縣學校體育、衛生、藝術、國防、勞動教育工作;
擬訂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
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工作;
協調學校組團參加重大體育競賽和藝術活動;
指導學生的軍訓和國防教育工作;
負責全縣中小學校營養餐管理;
負責全縣中小學校食堂衛生達標及管理工作。
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推進全縣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
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和體育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布局,
負責縣運動隊伍建設和體育后備人才培養,
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組織舉辦全縣綜合性運動會,
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
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推行全民健身計劃,
指導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
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
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監督管理。
貫徹體育產業政策,
推進全縣體育產業發展,
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負責體育彩票的發行管理。
(九)教育督導辦公室(鎮平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
落實教育督導的規章制度和標準
,
指導全縣
教育督導工作;
承擔上級教育督導相關協調工作;
組織實施對鄉鎮(街道)政府和縣
直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
組織實施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檢查驗收、質量監測等工作;
起草縣
級教育督導報告;
開展督學培訓。
(十)安全管理股
。
統籌全縣教育系統安全穩定工作
;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安全教育、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工作
;
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和安全保衛工作;
統籌全縣
教育系統反恐怖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校車管理、防溺水、校園欺凌、防災減災、食品安全等相關工作。
(十一)黨風行風建設與信訪
工作辦公室。
負責全縣
教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和教育行業作風建設工作;
指導全縣
教育系統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指導全縣教育系統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和警示教育工作
。
負責協調、指導、檢查、督促全縣
教育系統信訪工作。
負責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承辦上級行政機關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十二)民辦教育管理股
。
負責全縣民辦教育
的統籌規劃,
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擬定和完善民辦教育管理的相關政策性措施,
引導與協調社會力量投資辦學;
組織全縣民辦教育機構年審與評估,
負責全縣民辦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
統籌全縣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三)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股。
承擔鎮平縣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指導鎮平縣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黨的建設,
擬訂鎮平縣校外教育培訓規范管理政策。
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鎮平縣校外教育培訓(含線上線下)機構設置、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人員資質、收費監管等相關標準和制度并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鎮平縣校外教育培訓綜合治理,
指導鎮平縣校外教育培訓綜合執法。
指導規范鎮平縣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等活動。
及時反映和處理鎮平縣校外教育培訓重大問題。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股
。
負責離退休干部工作
。
中共鎮平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秘書股。
負責處理中共鎮平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日常事務。
鎮平縣教育體育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中共鎮平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相關工作,
接受中共鎮平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的統籌協調。
鎮平縣教育體育局職能配置
鎮平縣教育體育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
為正科級。
鎮平縣教育體育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教育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縣委有關工作要求,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
堅持和加強黨對教育體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有關法律法規,
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負責教育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
(二)研究提出在全縣教育系統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政策性措施并組織實施;
統籌全縣教育體育工作的總體布局并負責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
指導局屬中專學校的黨建工作。
(三)負責全縣各級各類教育體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
擬訂全縣教育體育改革發展戰略和教育體育事業發展規劃;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體育教學改革;
負責全縣教育體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四)負責本部門教育體育經費的統籌管理,
參與擬訂教育體育經費籌措、教育體育撥款、教育體育基建投資的意見;
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內外對我縣的教育體育援助、教育體育貸款;
負責統計全縣教育體育經費收支情況,
指導教育體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五)負責推進全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
負責義務教育的指導與協調;
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落實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文件,
組織審定基礎教育教學的地方性教材和補充教材(讀本),
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指導促進全縣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
(六)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發展與改革工作,
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文件和教學評估標準;
負責中等職業教育的就業指導工作。
(七)指導全縣教育督導工作,
組織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
負責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指導全縣教育類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教育系統思想政治、意識形態工作,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勞動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
指導全縣教育系統落實好黨的民族宗教政策;
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穩定與信訪工作。
(九)主管全縣教師工作。
負責全縣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認定;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
負責教育系統的表彰獎勵,
歸口管理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繼續教育;
承辦教育系統職稱評審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各級各類學校編制標準;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制度改革;
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十)申報縣屬中專、高中招生計劃;
參與擬定中專畢業生就業辦法,
指導中專學校開展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教育系統的科研工作,
指導全縣教育信息化建設;
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落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
擬訂語言文字工作規劃,
負責普通話推廣工作和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